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作為支付方的法定稅收義務,在履行的過程中稍有不當,就會給企業帶來法律及稅務處罰風險,本文結合一個高法案例和一個稅務稽查案例梳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情形以及個稅計算,幫你化解個稅代扣代繳風險。
(一)多扣個稅未繳納的法律風險:公司多扣員工個稅131元,法院判決公司賠付員工5萬8!
案號:山東高法(2019)粵民申1332號
某公司從員工王某的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金額與完稅證明實際繳納金額相比多扣了131元,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替員工王某依法補繳,也未將多扣個稅退還員工王某。因此該公司存在以個稅代繳名義從員工王某工資中多扣款項少繳稅行為,實質上屬于未足額發放工資行為,故王某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高法判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金額為王某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數額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8,750元。
這是一起真實的因多扣個稅而未代繳的慘痛的案例,那么該公司已扣個稅沒有繳納還會有稅收方面的處罰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對轄區內某制造業企業實施了立案稽查。稽查人員詳細核對該公司的工資表、明細賬以及用工合同等資料后發現,該公司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非由員工個人負擔,而是由公司全額負擔,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會計處理上直接計入了“管理費用”科目。該公司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發給員工的不含稅應發工資,未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工資收入后再計算繳納個稅,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90萬余元。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國稅發[2003]47號文規定,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按規定扣繳稅款,稅務機關除了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最終,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補了該公司少繳納的已扣個人所得稅90萬余元,并處相應罰款、加收滯納金合計69萬余元。
(一)哪些個人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的所得包含九個稅目: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經營所得、其他所得。
對于這個九項所得,只有經營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稅。剩余八項個人所得都需要支付方在付款時代扣代繳個稅。
(二)如何計算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八個稅目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3、特許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4、稿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5、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8、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要特別提醒的是,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這五項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一定要注意減除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舉例:鑫源公司2019年8月支付居民個人小吳勞務報酬收入92,700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206,000元、稿酬收入51,500元,財產租賃所得30,900元,請計算鑫源公司2019年8月份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
1、勞務報酬所得={92,700/(1+3%)-【92,700/(1+3%)*3%*(7%+3%+2%)】}*(1-20%)= 71,740.80元
應代扣代繳個稅= 71,740.80*40%= 28,696.32元
2、稿酬所得={51,500/(1+3%)-【51,500/(1+3%)*3%*(7%+3%+2%)】}*(1-20%)*(1-30%)= 27,899.20元
應代扣代繳個稅= 27,899.20 *20%=5,579.84元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6,000/(1+3%)-【206,000/(1+3%)*3%*(7%+3%+2%)】*(1-20%)= 159,424.00元
應代扣代繳個稅= 159,424.00*20%= 31,884.80元
4、財產租賃所得={ 30,900/(1+3%)-【30,900/(1+3%)*3%*(7%+3%+2%)】}*(1-20%)= 23,913.60元
應代扣代繳個稅= 23,913.60 *20%=4,782.72元
5、2019年8月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8,696.32+5,579.84+31,884.80+4,782.72
= 70,9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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