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佩戴口罩是做好個人防護,預防呼吸道傳染病傳播的重要手段。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不少藥店、超市等缺貨脫銷。
北京一人賣假口罩被判刑2年。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購買大量口罩用于捐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的情況下,向石某某銷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后經核實,涉案口罩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豐臺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依法處理;隨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沒收銷毀。
3月2日上午,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通過互聯網遠程開庭方式,公開審理被告人程某等4人銷售假冒“3M”口罩一案,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程某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16萬元;對另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并處6萬元至16萬元不等的罰金。
2月底,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在仙居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遠程庭審),被告人方某某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口罩依法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醫用口罩屬于醫療器械,并非普通商品,個人售賣醫用口罩(無論是合格的還是假冒偽劣的醫用口罩),都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就“賣口罩”的刑事責任來說,又分為多種情況: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售賣的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商標是假的則有可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售賣的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價格過高,獲利數倍甚至數十倍,則很容易觸犯非法經營罪。 售賣的口罩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則有可能觸及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樣只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最高刑期可達無期。 沒口罩謊稱有口罩沒有正規進貨渠道,又在微信里售賣的,收了錢不提供口罩或者無法提供口罩的,那么就很可能涉及到詐騙罪,當售賣金額超過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 特殊時期,很多人在朋友圈賣口罩,違法嗎?如何才能合法賣口罩?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2020年2月27日,為貫徹落實《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第21號令),規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統一文書格式范本式樣,市場監管總局研究制定印發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文書格式范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微商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若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3、應當在網站或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4、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備案,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產品頁面應當展示該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5、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通過自建網站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并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以及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
銷售醫用口罩不僅需要《營業執照》, 還需要《第二類醫療經營備案憑證》。個人沒有取得相關執照不得銷售醫用口罩。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用口罩注冊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9]755號),醫用口罩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疫情肆虐, 口罩缺貨。有很多企業都加入了生產口罩的大軍, 比亞迪、廣汽, 還有中國石化、富士康等公司也“轉行”做起了口罩。眾志成城, 共克時艱, 這些企業的轉行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口罩的緊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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