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的多層次保障框架初步建立。那么,如果因換工作等原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發生中斷怎么辦呢?
按照有關規定:
- 《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 《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發生變更的3個月內,按規定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參保人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前后,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中斷不超過3個月且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按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國家層面未做統一規定:
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基金運行情況的差異,國家層面對基本醫保參保人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沒有作統一規定。
基本醫保制度實踐中,為預防無病逃避參保繳費責任,有病臨時參保享受待遇等選擇性參保的道德風險,確保正常參保繳費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基金安全,各地都對參保人醫保關系發生變更時的待遇享受作了具體規定。
請注意,在一些統籌區
- 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實際操作中,多數統籌區普遍做法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中斷繳費后3個月(也有地方規定6個月)內補繳相關費用并繼續參保繳費的,從補繳費用的次月起正常享受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 待遇享受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再次繳費參保時,規定有3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內,參保人需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居民醫保國家層面對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也沒有作統一規定。
地方實踐一般是上年9月-12月份一次性繳納次年的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一般不支持中途參保繳費,如果參保人員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費,則不享受待遇。
僅少數統籌區支持當年繳納當年的居民醫保費用,但都設置了1-3個月不等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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